一、根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》、本會章程的規定,為了充分發揚民主,特制定本選舉細則。
二、本會現有單位會員41家,個人會員47人,根據規定,理事數量不得超過本會會員的三分之一,秘書長與會長不得在同一單位產生。經選舉委員會研究,確定本次選舉應選理事數量為21名,應選會長1名,常務副會長1名,副會長9名,秘書長1名。
三、會員在選舉期間外出,經選舉委員會同意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。每一名會員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個。
四、選票上的正式候選人名單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。選舉分兩個階段進行,第一階段選舉本會理事、監事,完成投票后休會計票,由監票員確認結果有效并由選舉委員會當場宣布當選結果;第二階段選舉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,完成投票后休會計票,由監票員確認結果有效并由選舉委員會當場宣布當選結果。
五、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。理事候選推薦名單可由選舉委員會廣泛征求會員意見后提名,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候選推薦名單可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民主商議后提名。
六、依法實行等額選舉。會員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,可以投反對票,可以另選其他任何會員,也可以棄權。對候選人投贊成票的,在其姓名對應的空格內劃“○”,投反對票的,在其姓名對應的空格內劃“×”,不劃任何符號的為棄權。如另選其他會員,在候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,并在其姓名對應的空格內劃“○”,不劃“○”的不計得票。
七、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到場參加投票,選舉有效。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過半數的選票時,始得當選。
八、選舉所投的票數,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,應組織重新選舉,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。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,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,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。
九、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,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
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的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,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。另外選舉時,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,依照法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。如果只選一人,候選人應為二人。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,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。
十、本次選舉設監票員3名、計票員3名,負責選舉大會會場投票選舉的統一計票工作。監票員、計票員由選舉委員會推選,經參加選舉大會過半數會員同意后確定。其他選舉工作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決定。
十一、本選舉細則于2011年5月20日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